连锁便利店雇佣童工还恶意克扣工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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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才15岁!”湖南长沙,女孩小梁暑假期间为了体验生活,就到一家连锁便利店应聘收银员。顺利入职之后,她辛辛苦苦干了23天,却只拿到400多元工资。

小梁说,店里说只给她发了一个星期的工资,本来一个星期600多元工资,但是因为她的疏忽,扣了200元,最后到手只有400多元。剩下的15天工资,店长一分钱没给,理由是当初说好的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说,但是她临时有事,只提前了三四天,所以剩下工资没了。

而小梁当时确实签过一个入职承诺书,注明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。

小梁的舅舅十分气愤,说便利店这是招用童工,而且这家店经常克扣工资,之前已经坑了两三个员工。小梁表示,当时这家店招她时并没有限制年龄,也没有看她的身份信息。

记者随后拨打了店长的电话,对方听到记者的意图后,直接挂断了电话,再打过去就关机了。记者联系了便利店总部,对方表示会核实情况,进行处罚。

随后,小梁和记者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。

一、便利店雇佣小梁是违法的。

在这个事件里,小梁提到一个词——童工。

所谓童工,是指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。

因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,而且还需要接受义务教育,所以我国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中明确规定:“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。”

一旦招用,对用人单位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,同时责令用人单位将童工送回监护人处,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
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童工送回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,并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。

所以,这家便利店面临着最低5000元的处罚。

有人说,当初入职的时候便利店没有看小梁的身份信息,并不知道小梁未满16周岁,难道这也要处罚?

这是当然,因为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,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。不看小梁的身份信息本身就是违法的,当然需要受到处罚。

二、小梁能不能获得工资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既然便利店雇佣小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,这种雇佣行为自然是无效的。

但无效并不意味着小梁不能取得工资。

在小梁与便利店的协议虽然无效,但便利店已经获取了小梁的劳动,取得了利益。而小梁付出了劳动,受到了体力和智力上的损失,便利店就构成了不当得利,应当返还小梁的付出。而劳动是无法返还的,只能折价补偿,这个补偿就是向小梁支付劳动报酬。

那么,便利店能不能依据入职承诺克扣小梁的报酬呢?

当然也是不能的。

因为便利店雇佣小梁的行为无效,小梁签的入职承诺自然也是无效的,没有约束力的。

而且,退一步而言,就算小梁不是童工,这种约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的约定虽然有效,但是也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员工的工资,只能由单位证明员工提前辞职给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,要求员工赔偿损失,而不是任意克扣员工的工资。

连锁便利店雇佣童工还恶意克扣工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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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家子说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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